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谷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亞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53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