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37號
TPDV,114,司促,9137,202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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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聲請狀之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鑑
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幣
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處
)」部分,陳明「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為新台幣50,721,438
元」係如何計算所得?
(就計算式之各筆債權數額,應與民國114年7月28日補正狀
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內容相符,且應於鑑定報告書內清楚標示
供本院檢核確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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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丞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