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
鑑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
幣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
處)」等語,惟查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69號判
決書影本第7頁,並未載有上開內容,聲請狀亦無前開鑑定
報告。請就此部分重新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溢付之工程款數
額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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