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30號
TPDV,114,司促,913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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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寶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
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並標示債務人姓名處(
因聲請人僅節錄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需有完整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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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