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93號
TPDV,114,司促,909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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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陳仁,然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
顯示相對人為陳穩仁。聲請人應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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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