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陳仁,然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 顯示相對人為陳穩仁。聲請人應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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