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72號
TPDV,114,司促,9072,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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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281元,及其中新臺幣61,9
86元,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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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緣債務人高素月於民國091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6月12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64,28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1,986元為自民
國091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2日之消費款,新臺幣
1,39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9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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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