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67號
TPDV,114,司促,9067,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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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欣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711,02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0元 余欣燕 自民國114年 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 002 新臺幣 00000000元 余欣燕 自民國114年 0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6% 003 新臺幣 00000000元 余欣燕 自民國114年 0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0元 余欣燕 自民國114年 0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 00000000元 余欣燕 自民國114年 0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 00000000元 余欣燕 自民國114年 0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6年06、112年05月間,向聲請人簽
訂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合計新臺幣59,200,0
00元整,尚欠總金額共計50,711,023元,分述如下:(一)
借款金額25,000,000萬元,日前尚欠本金16,511,023元,利
息按年利率2.3% (按定儲指數利率加計0.58%)計付,借款期
間自撥貸日起25年。(二) 借款金額19,000,000萬元,日前
尚欠本金19,000,000元,息按年利率2.36% (按指數房貸利
率加計0.64%)計付,借款期間自112年05月18日起至113年05
月17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
第三條第二點約定,本筆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甲方不為反
對續約之書面表示,且經乙方同意者,視為屆期時以同一內
容自動續約,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累計最長
不得超過五年。(三) 借款金額15,200,000萬元,日前尚欠
本金15,200,000元,息按年利率2.36% (按指數房貸利率加
計0.64%)計付,借款期間自112年05月18日起至113年05月17
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三
條第二點約定,本筆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甲方不為反對續
約之書面表示,且經乙方同意者,視為屆期時以同一內容自
動續約,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累計最長不得
超過五年。
四、查相對人向與聲請人申辦上述三筆借款,借款人分別於114
年04月01日、114年04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逾期一次
以上,按大眾銀行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及
元大銀行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依大眾銀行個人金
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六條第四點第二項約定及元大銀行個人
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六條第四點第二項約定,立約人倘不
依約定方式還本付息時,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立約人
應計付違約金,此立有大眾銀行個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元
大銀行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為證。
五、綜上,債務人自114年04月01日、114年04月29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已逾期一次以上,計餘欠本金為新臺幣50,711,023整
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遲延利息,且屢經催討無效,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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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