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46號
TPDV,114,司促,904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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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庭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證明
文件。
(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
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
114年7月9日聲請狀所附存摺明細,轉入帳號有多個戶名,
本院無從確認為薪資證明,故有釋明之必要)。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
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為相對人公司授權之員工,及
相對人公司曾有指示其可代辦薪資匯入之事實。
四、請重新陳報給付工資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須以扣除
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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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