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42號
TPDV,114,司促,9042,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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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卓銀鳳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4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14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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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