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民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135,377元,(二)新臺幣2
04,51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