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書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坤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謝坤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 國民身分證號碼。三、提出5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或向相對人現實提示付款之證 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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