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賴啓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被繼承人廖子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子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41,404元,及其中新臺幣37,980元,自民國109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
被繼承人廖子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