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10號
TPDV,114,司促,8910,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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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翠英(即余世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為「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余世國之遺產範圍內賠償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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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