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翠英(即余世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為「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余世國之遺產範圍內賠償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