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09號
TPDV,114,司促,8909,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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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144元,及自民國114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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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