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汪婷婷之輔助人洪碧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