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72號
TPDV,114,司促,8772,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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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涵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霓冰島之戀茶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佳霓冰島之戀茶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
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6,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
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處工作之釋明文件。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
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通訊對象人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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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