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子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不應包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應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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