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47號
TPDV,114,司促,8647,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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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家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玉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祁玉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
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匯款明
細無從判斷是否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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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