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41號
TPDV,114,司促,8641,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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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宏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姚宏遠收受
新北市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月字第4359號扣押薪資命令起
或拒絕支付扣薪款項之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114年7月1
日)已屆期之薪資債權,而不及於將來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
。聲請人應陳報於本院114年度司執月字第4359號債務人Pot
oy Cherry Aducal於第三人姚宏遠之每月扣押薪資債權三分
之一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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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比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