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35號
TPDV,114,司促,8635,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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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婕羚(原名王怡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8,988元,及其中新臺幣
411,194元,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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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