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煥德呆帳」上方所載之新臺幣
51,682、新臺幣1,267,000及新臺幣205,200元債權餘額之釋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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