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
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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