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87號
TPDV,114,司促,8587,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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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Going大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顧游凌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顧游凌春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
落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之5」,且需有其完整身
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顧游凌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
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顧游凌春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北
安郵局存證號碼000035、000074)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
址<即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之證明文件(經查
詢掛號單結果,送達情形為郵件退回聲請人。如送達處所非
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
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
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
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
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45,225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佐
證(如管理費繳納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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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