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54號
TPDV,114,司促,8554,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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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博閔(原名楊宏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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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