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博閔(原名楊宏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 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