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15號
TPDV,114,司促,8515,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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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5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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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