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明
代 理 人 邱顯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子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兩造
間簽訂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因相對人未給付第一期款項共計新臺幣120萬元,故
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聲請狀所提出之系爭
契約及內政部消防署「消防5G場域計畫-智慧防災教育」整
合建置後續擴充案-消防訓練智慧平台建置與行銷推廣契約
附加條款,簽約之當事人均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超現實公司),故縱使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權屬實,亦應
係存在於超現實公司與聲請人間,而依聲請狀內陳述「……清
算人彭子威已就任。是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應為彭
子威即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觀之,相
對人彭子威至多僅為超現實公司之清算人,依卷內證據為形
式上觀察,本院不能認定其與聲請人有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存
在。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彭子威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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