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2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206元 李賢德 自民國97年7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5037元 李賢德 自民國97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05037元 李賢德 自民國97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緣相對人李賢德分別於1、民國092年01月23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8723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
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2、民國093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8724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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