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327號
TPDV,114,司促,8327,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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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崔嘉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壽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壽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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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