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崔嘉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12樓之1、臺北市○○區
○○街000號12樓之1」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
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陳金足「戶籍地」之
存證信函「雙面」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