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316號
TPDV,114,司促,8316,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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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心俞
蔡宗豪
一、債務人彭心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3,169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7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二、債務人彭心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0,805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7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為9期。
三、債務人彭心俞蔡宗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9,654,98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3.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彭心俞蔡宗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1,399,25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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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