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313號
TPDV,114,司促,8313,2025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SMITH JEFFREY RICHARD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SMITH JEFFREY RICHARD發支付
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出境,有該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
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