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308號
TPDV,114,司促,8308,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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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季平
代 理 人 李彥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幼俐、劉震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
法辨識匯至何人帳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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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