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洋交通有限公司、王志忠、陳長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振洋交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李淦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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