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97號
TPDV,114,司促,8297,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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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敏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3,511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8,422元整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512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9,458元整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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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