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59號
TPDV,114,司促,8259,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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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朱家成

即債務人 朱家成

邱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00,000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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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