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金悅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緯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辨識
各筆債權之尚餘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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