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金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
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金吉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金
吉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經
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6年10月24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
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綜上,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