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90號
TPDV,114,司促,8190,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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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敏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鮮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違約金欄位中,「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其中之「約定利率」是否為利息
之利率百分之3.875?如是,請具狀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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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鮮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