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76號
TPDV,114,司促,8176,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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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邱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惠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彭健杰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聲請人代相對人墊付之證
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侯惠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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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