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邱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惠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應提出彭健杰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聲請人代相對人墊付之證 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三、提出相對人侯惠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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