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玟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為沈玟宏,惟提出之釋
明文件中客戶名稱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確認或更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三、若相對人即債務人更正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威
普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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