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澔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3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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