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08號
TPDV,114,司促,7808,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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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愷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
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所謂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除
於聲請狀記載名稱及姓名外,於非法人團體就其成立及法定
代理人之資格尚應提出登記或核備資料,以利本院得以形式
判斷其確有當事人能力及業經合法代理。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黃愷弘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
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有命聲請人
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6月25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
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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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