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590號
TPDV,114,司促,7590,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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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婁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光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光復發支付命令,未提出相
對人之年籍資料,亦無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使本院得依
職權查詢,故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劉光復身分資料,該裁定於114年7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劉光
復之身分年籍資料,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
,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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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