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代 理 人 陳欣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慶樟即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慶樟即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發支
付命令,查相對人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
,其負責人吳慶樟設籍於新北市汐止區,皆非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