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54號
TPDV,114,司促,7254,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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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家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250元,及其中新臺幣26,8
97元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聲請人請求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
6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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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