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淮辰(即高文保之繼承人)、高子芩(即高文保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金額及程序費用是否為連帶給付?或為共同 給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