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071號
TPDV,114,司促,6071,202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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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淮辰(即高文保之繼承人)、高子芩(即
高文保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金額及程序費用是否為連帶給付?或為共同
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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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