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72號
TPDV,114,司,72,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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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圓方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現登記狀態為「核准設
立,但已命令解散」,且圓方公司代表人為臨時管理人章世
璋。惟圓方公司既經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322條規定
,應儘速選任清算人以進行財產清算及債務了結等事宜。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9號民
事裁定選派蘇明仁為相對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
定可稽,故本件再聲請為圓方公司選派清算人,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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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