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圓方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現登記狀態為「核准設
立,但已命令解散」,且圓方公司代表人為臨時管理人章世
璋。惟圓方公司既經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322條規定
,應儘速選任清算人以進行財產清算及債務了結等事宜。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9號民
事裁定選派蘇明仁為相對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
定可稽,故本件再聲請為圓方公司選派清算人,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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