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昱如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六、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並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如
上訴人係就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萬6,387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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