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64號
TPDV,114,勞補,264,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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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杜香菊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世達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
解不成立)。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
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
,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萬6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
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
裁判費為81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
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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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