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4年度,6號
TPDV,114,再,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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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程書安大禾傳播有限公司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40,504元(計算式:448,723+380,966+1,210
,815=2,040,504),應徵再審裁判費25,485元,扣除再審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4,485元(計算式:25,485-1
,000=24,4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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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